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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佛山市顺德区物业管理协会,简称顺德物协,英文译名为ShunDe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为SDPM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佛山市顺德区内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自愿参加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      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业务指导单位是顺德区工商业联合会和顺德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本会接受登      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顺德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新城区观绿路置业广场41606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的宗旨是      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配合业务指导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二)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配合、参与行业规章制度的编制、创优评优等工作;

(三)开展行业调研,解决行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行业的发展;

(四)收集行业信息,开展讲座,咨询服务,为会员单位的管理和发展提供专业服务;

(五)推动行业内外的横向联合,举办专业交流研讨会,组织外出参观学习,加强相互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编辑出版行业期刊和有关资料;

(七)团结会员单位,倡导遵纪守法,提高职业道德,重质量、讲信誉,树立良好的经营作风,引导企业走向良性竞争的轨道;

(八)对经营管理不善,屡被业主或有关部门投诉的会员企业,通过行规行约和诚信管理,加强监管力度,达到优化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的目的;

(九)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宣传有关法规政策,承接政府相关职能,开展讲座、交流研讨、咨询等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顺德区从事物业行业的经济组织,本会只设单位会员,分为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一般会员单位四个级别。      首次入会时为一般会员,入会半年后可以申请变更为理事单位,申请企业需要在物业管理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入会一年后可以申请变更为副会      长单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支持本会的工作,团结全体会员;

(四)与物业管理行业开展业务有关联的企业;

(五)必须办理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登记;

(六)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有效工商营业执照、企业诚信状况证明及本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由秘书长审核资料,经执行会长初审、会长审批,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登记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的变更程序:

(一)提交顺德区物业管理协会会员职务变更申请表;

(二)报会长办公会议,经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

(三)由秘书处登记、颁发相应级别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在本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每年的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0元;

(二)副会长、监事长及副监事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5000元;

(三)理事、监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办理相关手续,并交回会员证。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

中途退会会费不退;

(一)会员单位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二)申请退会或视为自动退会的单位,重新申请入会时,如欠交会费,必须补交清之前所欠交的会费,否则入会申请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除名的企业重      新申请入会的,必须经理事会研究,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重新入会。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换届会议应以会员大会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          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会员可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      责。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单位的入会、会员级别的变更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重要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副监      事长1名,监事3名。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监事会人数须在3人以上。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议每个月至于召开1次会议(最长不超过6个月)。监事会议须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       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法定代表人由本会会长单位代表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每届不得超过5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本会的副会长由会长提名      并通过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年由会长在副会长中任命一名担任当年度的执行会长,协助会长处理协会日常工作。本会会长按正常程序离任的,自      然成为本会永远荣誉会长,数量不限。永远荣誉会长可以列席理事会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签发审核本会日常开支单据。

第三十三条 本会执行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向理事会报告季度工作;

(二)审核和监督秘书处的日常开支及人员、财务管理状况;

(三)指导秘书处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开展有益行业发展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落实具体工作方案;

(四)以推动本会发展为已任,积极开展有关整体推动行业发展的其他工作。

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六)带领秘书处办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确认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      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聘请专业机构负责协会会计工作。配备专职会计的,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      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       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      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 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分支机构

第四十八条 第五十六条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二条 分支结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在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在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1916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018110日通过的章程同时废止。